您好,欢迎来到 思政教育

浙江省公务员  

浙江人事考试网

您所在的位置:首页 > 招考资讯 > 其他
【浦江】2021年度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司法雇员招录公告(6人)
发布时间:2021-07-31    |    发布人: 思政教育   |   浏览次数:

为进一步增强检察办案力量,根据《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司法雇员队伍建设的意见》《浙江省检察机关司法雇员招录办法(试行)》等有关规定,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及我市有关部门同意,浦江县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司法雇员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岗位职责

司法雇员主要协助检察官从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程序性、事务性辅助工作。

二、招录人数

浦江县院面向社会招录司法雇员6名(详见附件1)。

三、招录条件

1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,遵纪守法;

2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,法律专业优先;

3、年满18周岁,不超过35周岁(1986年7月31日至2003年7月31日期间出生);

4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;

5、浦江户籍

上述人员中,属2021年应届毕业生的,须在2021年8月31日前取得学历证书。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、学位证书报考。
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能报考:

1、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;

2、曾被开除公职的;

3、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,尚未作出结论的;

4、有其他不适合在检察院工作的情形。

四、薪酬待遇

司法雇员享受五险一金、工会福利、公休假日等工资福利制度,具体薪酬咨询本院政治部。

五、招录程序和办法

(一)报名及资格初审

1.报名时间:2021年8月5日—8月6日,上午9:00-11:30,下午14:30-17:00。

2.报名地点:浦江县恒昌大道168号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316办公室。

3.报名方式:报考人员真实、完整填写《全市检察机关司法雇员招录报名表》(见附件2)后前往浦江县人民检察院现场报名。

4.资格初审8月7日-8月8日。本院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。

未通过初审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,初审截止日期为8月9日17时。

5.报名须提交的材料:

(1)全市检察机关司法雇员招录报名表(报名表用A4纸打印,并贴上近期蓝底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张)

(2)身份证原件、复印件

(3)户口簿原件、复印件

(4)毕业证书(学位证书如有可提供)原件、复印件

(5)根据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、工作表现等有关资料原件。

202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、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(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)。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、学位认证书。

(二)笔试及面试

考试采取笔试+面试的方式进行,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%,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%。

1.笔试

笔试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和综合知识,满分100分,合格分60分,由市检察院统一组织。笔试时间为8月21日上午。

领取准考证的时间为8月18日—8月19日,地点在浦江县人民检察院。报考人员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,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。

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: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(人数未达到1:2的,所有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分数线60分人员均进入)。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,相关职位不再替补。

2.资格复审

面试进行前,本院对拟参加人员进行资格复审,复审不合格的,取消资格。

3.面试

面试由本院按照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自行组织,满分为100分,合格分60分。

面试结束后,将考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出总成绩。若总成绩相等,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。总成绩将在本院微信公众号及浦江人才网进行公布。

(三)体检、考察

本院将根据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录人数的1:1确定体检、考察对象。

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体检标准执行,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。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、地点参加体检的,视作放弃体检。

体检结束后,本院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。

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、道德品质、能力素质、学习情况、遵纪守法、廉洁自律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,并核实被考察对象是否符合司法雇员的招录条件。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。

(四)公示与录用

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员信息在浦江人才网、本院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。公示期满后,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,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。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,不予录用。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,将暂缓录用,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。

因体检、考察不合格或参考人员放弃而出现缺额时,本院按照总成绩,根据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。

本院指导被录用人员与经人社部门许可的第三方订立劳动合同。订立合同的第三方由本院商同浦江人社部门决定。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约定试用期,试用期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九条确定。

六、其他事项

(一)工作经历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,户籍以2021年7月31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。

(二)报名人数不足招录人数2倍的,报上级检察院审批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,低于1:1的相应核减招录计划。招录职位取消的,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报,逾期未改报的,视作放弃改报名。

(三)报考人员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,如存在故意隐瞒、弄虚作假的,一经发现证实,取消资格,已办理录用手续者取消录用,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。

(四)考生应及时上网查阅成绩及相关通知,并保证通讯工具畅通,因考生自己原因或无法联系导致未能参加下一步招录程序的,视为放弃。

(五)如有疑问,可咨询本院政治部,联系电话0579-88181400。咨询时间:上午9:00-11:30,下午14:30-17:00。

(六)对招录工作及相关信息有异议的,请在信息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下述监管部门反映,以便及时研究处理:

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派驻纪检监察组,举报电话:0579-88181391。

附件:1.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司法雇员招录职位表

         2.全市检察机关司法雇员招录报名表

 

 

浦江县人民检察院

2021年7月30日 

0571—56077866
619008487 立即咨询
X

名师团队 |课程中心 |招考资讯 |资料共享 |思政网校 |关于我们

思政教育 版权所有 浙ICP备15000934号   

Copyright©2006-2017 zjgzks.com Inc. All Rights Reserved

杭州网站建设